來自:臨沂望京鎖業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2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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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犯主要是以偷盜、搶劫或詐騙為主要生活來源,而又居無定所、行無定向犯罪分子在流竄犯中有不少是好逸惡勞,有業不就的流民和勞改、勞教逃跑分子。多數流竄犯以開鎖技術偷盜為常見,有的還進行搶劫、詐騙活動。 偵破流竄盜竊案件,必須認真研究和掌握盜竊分子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 流竄犯罪分子順著水陸交通要道,四處流竄盜竊,每到一處得逞后,即迅速離開該地,逗留時間一般不長。他們大多沒有固定住所,有的車站碼頭候車、候船室臨時過夜,次日找準目標作案后便立即逃走;有的利用偷來的或者偽造的證件在旅店投宿;有的在城鄉結合部用小恩小惠或種種借口尋找臨時落腳點,一旦作案得手便遠走高飛。為了逃避偵查和打擊。常常采用甲地作案,乙地銷贓,兩地藏身的辦法。有的流竄盜竊集團往往在幾個城市建立窩點,即便于落腳藏身,又便于窩贓、銷贓。流竄犯罪分子往往在其流竄經過的地方作案,因此有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可能連續發生作案手法基本相似盜竊案件,盜竊目標以現金和便于銷贓的貴重物品或暢銷商品為主。在選擇目標和采用作案手法上。往往帶有習慣性。有的習慣用開鎖技術撬鎖手段,有的慣用挖洞手段,有的慣于在火車站竊取旅客隨身行李包裹,有的慣于在人多擁擠場所進行扒竊,有的專偷列車上的貨物,有的專偷商店現金,百貨或珍貴文物。所以,當發現在選擇作案目標和采用作案手法還有相同之處的案件時,應考慮實行并案偵查。在捕獲流竄犯罪分子時,應通過審訊,查清余罪,從而達到通過破一案而破數案的目的。 為了及時發現流竄盜竊分子,可根據其活動的規律,采取以下方法:
1、對根據現場情況判斷可能對流竄犯盜竊的案件,應立即印發失物通報,請有關地區協助調查控制, 以便通過贓物發現犯罪分子的線索;也可以查對犯罪分子的指紋檔案和其它刑事登記檔案材料,從中發現犯罪分子;還可以在罪犯很可能還要前往偷盜的地點,組織力量守候,當場捕獲流竄犯罪分子。此外,在預審工作中,通過審訊和被拘捕人犯,也可以發現流竄犯罪分子,提供線索。 有時候,從人民群眾的揭發檢舉中,選擇一些有關流竄犯的重大線索,建立專案,開展偵查,揭露犯罪,也是同流竄盜竊案作斗爭的有效方法。 2、對其它地區發生的作案手法,遺留痕跡或盜竊目標基本相同的案件,應當集中各處現場收集的資料,實行并案偵查,對發生在幾個地區的判斷為流竄盜竊案件,應當在上級偵查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實行聯合偵查。 3、通過拘留審查,發現流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身份不明有流竄作案重大嫌疑人,可予以拘留審查。在拘留審查期間,可以從被拘留人的坦白交代中發現流竄盜竊分子其作案活動。 4、通過對窩主、銷贓犯的調查控制,發現流竄盜竊分子。窩主和銷贓犯,為流竄盜竊分子提供落腳藏身的條件,并為流竄犯罪分子藏贓、銷贓。他們同流竄犯罪分子關系密切,了解流竄犯罪分子的底細和贓物的來源。因此,加強對他們的調查控制,是發現流竄盜竊分子的重要途徑,一旦發現他們與可疑人員往來,或持有可疑物品,便可以把發現的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與已經發生的盜竊案件聯系起來進行研究,并可通過側面調查或傳訊的方式,查明其真實身份和可疑物品的來源。 5、針對流竄犯罪活動,不定期地進行治安性檢查。流竄犯中除了少數的慣犯有比較固定的落腳藏身處所之外,大都臨時棲身于車站、碼頭等處所,或者持假證件投店住宿。不定期進行治安性檢查,有利于及時發現身份不明有流竄重大嫌疑的分子,為查獲流竄犯提供良好條件。 治安性檢查這一措施的運用,要從當地的治安情況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或者在重要的節假日前夕進行,或者在獲得某一重要情況之后進行,或者結果某一專案的偵查工作進行。
同流竄盜竊分子的斗爭,是一項艱難的任務,需要各地公安機關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也需要各方面群眾的大力支持。在大力加強,偵查工作的同時,應當加強對公共復雜場所的控制。加強對開鎖技術行業的管理,加強各機關企業單位內部的安全防范措施,嚴密制度、堵塞漏洞,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同時還應做好交通沿線各主要城市間的區域聯防工作,一旦發現流竄犯罪活動,應當及時互通情報,協調行動,設崗布卡、堵截緝捕攜贓潛逃的犯罪分子。只有從多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地同流竄盜竊分子作斗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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